你周围是否有邻居在小区里将住宅改成民宿经营,或是将房子出租给第三方用作民宿?那些频繁出入的租客,是否给你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困扰?
当住宅变成民宿后,如果影响到邻居了,该怎么办?邻居是否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
今日案例
胡先生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然而,入住不久后,他发现楼下邻居家经常有陌生人拖着行李箱出入,甚至深夜时分还能听到大声喧哗。
经过一番了解,胡先生得知楼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周某,该房屋登记的用途为住宅。周某于2023年10月起与一家第三方公司合作,将该房屋上架至网络平台用于开展日租房等网约房业务。租客可以在网络平台按日进行预订并办理入住,而公司客服会提供进入小区的方式及电子锁密码。
大约3个月后,周某与该公司解除了合作,但随后他自己将房屋信息投放于美团、途家等网络平台自行开展网约房业务。
胡先生认为,周某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造成外来人员增多、还带来了噪音等问题,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因此,他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群益普法
本案中, 周某处分的是自己房子,胡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周某停止经营并恢复住宅用途?
首先,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然而,周某却利用该房屋在美团、途家等网络平台进行日租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这种住宿业务面向的是登录上述网络平台的不特定社会人员,且其系通过网络向入住人员提供入住引导、房屋清洁等住宿服务,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酒店式经营管理,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属于对房屋住宅性质的改变,构成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案中,周某在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此,胡某作为同栋建筑物的业主,有权要求周某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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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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