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新闻报道映入我们眼帘,并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事情的大致经过是,14岁男孩随父母驾车前往网红瀑布游玩打卡,该瀑布是水库泄洪时形成的一道自然景观,未经开发经营,走红全凭“自身颜值”,后成为游玩的打卡圣地。

后在游玩过程中,男孩不慎在距网红瀑布100米左右的地方因捡拾拖鞋不慎落水。在历经2小时救援并送往医院后,仍是遗憾身亡。

事后,该男孩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县水利水电局、街道办事处等四家单位起诉到了该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0余万元。

通过对以往相似损害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受害者一方往往会要求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酒店住宿发生意外,要求酒店承担责任;商场意外滑倒受伤,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的事情亦是屡见不鲜。

网红瀑布附近男孩溺亡,相关单位是否担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本起案件当中,上述四家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什么?他是基于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又是什么?

他是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施加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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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

(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

(三)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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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体到本案当中,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首先,网红瀑布系水利工程项目,沿路河道不属于景区景点,重新修筑后走红,闻名而来的游客增多,但仍属于自然河道中因水资源利用需要所形成的砩坝,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公共场所。

街道办事处虽为属地管理的主体单位,但不存在对“茹洪砩”进行商业开发、经营收益的行为,因此不负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因游客剧增对当地卫生环境、交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造成影响,街道办事处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系列措施消除影响,对安全隐患以明示的方式事先进行告知和提醒,已尽到危险告知义务。

如,在事发河道边设置“水深危险、请勿下水”、“水深水冷、注意安全”等警示牌,在泄洪防汛期间通过督促保安值班执勤、设置警戒线、安装高音喇叭等方式对游客予以提醒。

最后,男孩已经年满14岁,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河道中嬉戏可能存在的危险。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任其自行在河道中嬉戏,未对可能的危险作出预判和有效预防,捡拾拖鞋时也未及时阻止,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和监护责任。

最终,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男孩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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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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