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发布的广告宣传用语中出现“最佳”两字被处罚20万元,你信么?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但最近,某公司就在广告宣传用语中因使用“最佳”两个字,收到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20万元。

老板心里很是憋屈,觉得因为两个字就罚20万元,相当于一个字就损失10万元啊,自己还从来没有遇见过这样的问题。那么,“最佳”两个字出现在广告宣传用语中是否违法呢?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涉嫌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最佳”等用语,公司被处罚20万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群益解析】

如今的公司涉及各行各业,每家公司的广告宣传也花样齐全,谁家都想成为最好的企业,都想经营最高级的产品,也都想提供最佳的服务,那么,所谓的“最好”、“最佳”、“最高级”怎么来认定,怎么去区分,如果每一家公司都打着“最高级”、“最佳”等广告宣传用语,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怎样去认知和辨别产品或者服务的好坏呢?

因此,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否则是要面临20万元到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因此,作为企业家或者企业管理者,您在发布广告宣传之前,一定要使用国家法律允许的宣传用语,切勿发布法律禁止使用的广告宣传用语,否则,将面临被没收广告费用、被巨额罚款等法律后果。

涉嫌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最佳”等用语,公司被处罚20万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涉嫌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最佳”等用语,公司被处罚20万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汤艳萍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