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专利电子申请的若干问题——专利申请申诉、撤回及变更详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1.专利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使用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纸件原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应当在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声明。

已在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或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时在申报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不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总委托书和总委托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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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应当至少有一名申请人是电子申请用户。全体申请人均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

解除委托手续合格的,以办理解除委托手续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

辞去委托手续合格的,以指定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并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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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而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而申请人未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且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以第一署名并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全体申请人都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审查员会以纸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会通知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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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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