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担任基层干部的朋友向笔者咨询一个收养子女问题,朋友所在郊区居住着一对年轻夫妇,二人有些好吃懒做,但生育子女比较积极,在已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又生育了一个三胎男孩,男孩机灵活泼,非常可爱。

恰好朋友认识的一对居住在市区的中年夫妇,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这对年轻夫妇就想把三胎男孩送给中年夫妇收养,中年夫妇同意给奶水费2万元。

问这样的收养合法吗?

没经登记收养孩子,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会被处罚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熟悉收养方面的法律规定,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原《收养法》废止,关于收养的法律规范编入了《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及合法收养的形式要件。

该法第第1094条规定,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该法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看,拟收养子女的那对中年夫妇是基本符合收养人条件的。

而拟送养子女的年轻夫妇却不一定符合送养人的条件,首先,这对夫妇身心较为健康,不存在不能抚养子女的疾病,其次,这对夫妇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在从事相当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负担抚养子女的收入。

因此,送养人目前的情况很难被认定为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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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律关系的确定采取的是法定登记制,《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也就是说,不符合送、收养人条件,未经依法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收养关系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送养人也无法变更户籍成为收养人的家庭成员。

再者,送养人拟收取的人民币2万元也存在法律风险,收养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否不能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即便送养人存在特殊困难,其可以按照我国民政救济制度向有关部门申请困难补助,对于送养人不存在困难而以送养为名实为买卖儿童的行为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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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综合以上情形,笔者认为本文开头提到的送收养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着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风险,如不经登记私下进行送收养,甚至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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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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