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岁的杜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与林女士夫妻是关系。

20年前,杜先生认识了比他小26岁的洪女士,之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此后20年间,杜先生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情人人民币300余万元。

妻子林女士得知后,将杜先生及其情人洪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杜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洪女士返还受赠的款项。

该案经过二审,支持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一男子20年间赠情人320万被老婆起诉,法院:行为无效应返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在合同编“赠与合同”一章中仅规定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并无赠与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

然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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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洪女士明知杜先生有家室,仍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并据此接受杜先生赠与的大额财产,该行为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

而杜先生先生赠与洪女士款项时,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在夫妻间无书面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杜先生赠与洪女士的大额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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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杜先生单方赠与洪女士大额财产,这无疑侵犯了杜先生妻子林女士的财产权。

且林女士在得知情况后,对杜先生的赠与行为并不认可,在此情况下,杜先生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林女士有权要求受赠人洪女士返还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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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并不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毫无顾忌、随意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因日常生活所需,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并处理共同财产,这无可非议。

然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置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此种情况下,配偶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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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这无疑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有利于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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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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