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一直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男子离职后,便向社保中心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但公司以他在离职时签署了“无争议”离职协议为由,坚称双方已不存在任何争议。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了法庭。

男子离职后要求补缴社保,公司:已签“无争议”协议,法院怎么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李某曾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该公司一直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李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补缴要求,但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2年3月,李某与公司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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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李某在离职后的次日,向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

公司则认为,李某已与公司签订了“无任何争议”离职协议,双方已不存在任何争议包括社保问题。

群益普法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已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情况下,李某还能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或承诺而免除。

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双方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是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而免除承担。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公司也负有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社保的法定义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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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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