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离职后的重要保障,可补其就业能力下降的损失,但工伤职工因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时,能否享此补助金呢?

今日案例
王某出生于1960年5月19日。2018年9月22日受伤,2019年3月14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放工伤证。2019年10月18日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
到了2020年5月19日因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公司主张王某情况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件,甲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那么,工伤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能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群益普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首先,王某在2020年5月1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王某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其次,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本案王某已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综上,在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再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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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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