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到饭店就餐时,难免会将随身携带的物品遗落在饭店,有些物品价值不菲,而我们又一时间没办法折回饭店取回物品,这时我们可能会联系饭店帮忙保管一段时间。

那么,在这段时间,物品丢失的风险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白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今年4月,白女士在一家韩国料理店就餐时把价值万元的背包遗落,发现时她打电话到饭店前台,工作人员表示同意帮忙保管。
白女士在6月份的时候联系饭店,工作人员确认背包依然保存着。
8月,白女士去饭店取包,被告知背包已经扔了,饭店负责保管顾客遗失物品的工作人员称,顾客遗失的物品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清理,而白女士4个多月没来拿包,也没留下联系电话,该背包会被当作垃圾处理掉。
白女士到底怎样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首先双方可以协议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白女士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饭店与白女士之间在法律上又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呢?
饭店又是否需对白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饭店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一)饭店与白女士之间形成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本案中,在白女士与饭店工作人员沟通中达成了由饭店帮忙保管的合意,并且该背包已处于饭店的控制之内,视为已完成保管物的交付,因此,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即使饭店是无偿保管,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生效,自其同意保管时起就负有了妥善保管背包的义务。
(二)饭店应该对白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饭店并未对保管费用的问题予以约定,应属于无偿保管,但饭店在未征求白女士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做主将其背包予以扔掉,饭店明显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其应对白女士背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在本案中,饭店和白女士并未对保管的期限予以约定,因此白女士可以随时要求饭店返还背包,即使白女士在长达4个月之后才到饭店予以领取背包,但是饭店不能以此抗辩而减轻自身的责任,饭店擅自扔掉背包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白女士的财产损失应该由饭店予以全部承担。
至于所损失的背包价值的确定,需要白女士提供购买的支付凭证、商家开具的发票、确认与丢失背包是同一个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岩岩提醒大家:当我们的贵重物品遗落时,及时已经与饭店沟通,请求饭店予以保管,但是为了避免本案这种纠纷的出现、以及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务,最好应该及时予以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