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商标局在受理撤销申请之后(行内叫做撤三,以下简称:撤三),会向商标持有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持有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近三年该商标在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三年前,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商标撤销案件,商标持有人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专门从事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业务,商标持有人接到商标的举证通知后迅速的联系到我们,并委托我们协助他们准备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于是,笔者根据经验让商标持有人准备近三年该商标在核准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包括在核准服务上使用的发票、合同,然而商标持有人作为一家服务型企业往往没有实物产品,于是笔者建议商标持有人提供了公司带有商标的宣传册、团建服装、名片以及公司的店招照片等。

其次,笔者也从网上找一些商标持有人的宣传资料用以证明商标持有人商标的使用。

收到商标持有人的证据后笔者按照使用的先后顺序制作了证据目录并提交给商标局。

最终商标持有人收到了商标局的决定书:“商标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该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近日,这家互联网公司的同一件商标又被人提起了撤销,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于是给笔者打电话,询问笔者还能否继续代理该案件,因为这个撤销案件与三年的撤销案件一致,笔者建议互联网公司继续按照原来的思路去准备证据,准备完证据之后,笔者协助做下整理。没有必要再次委托,互联网公司采纳了笔者的建议,由笔者给做最后的审核,就这样,由互联网公司自己把使用证据提交给商标局。

不日,商标局下发决定,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合法有效,最终不予撤销。


由上述,笔者代理经验来看,建议企业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对此,笔者有两点建议作为参考:

一、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最少保留连续三年的;

二、如果公司经营地址变更的话,应及时到商标局提交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该地址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文,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高鑫宇律师

个人简介

高鑫宇律师有多年的商标非诉经验,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行政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以当事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勤奋、尽责、敬业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促成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主要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维权、商事诉讼与仲裁。擅长为公司定制个性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预防方案。

律师随笔 | 创业初,注册的商标三年未使用,难道就不能用了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