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热衷于在群里吐槽邻居。这不,一小区业主因乱停车,被邻居拍下视频,还配上贬损性言论发布到业主群。
该业主一怒之下诉诸法院,邻居却坚称:视频是事实,在群里说说怎么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呢?

今日案例
同住花园小区的王先生和白女士,原本邻里生活平静和睦。然而,最近却因为王先生乱停车的行为,双方频繁发生争执,闹得不可开交。
之后,白女士便将王先生乱停车的过程录制下来,还多次发布到小区业主群里,并在视频中对王先生发表丑化性、贬损性语言。
这个小区的业主群有数百名成员,王先生也在其中。当他看到这些视频后非常生气,他觉得白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气冲冲地找到白女士,要求她赔礼道歉。

可白女士呢,不仅断然拒绝,还振振有词地辩驳:“本来就是你乱停车,害得小区堵车,我拍的视频可都是客观事实,怎么就不能发了?再说了,我就在咱们小区业主群里发发,又没传到外面去!”
王先生无奈之下,只能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白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白女士在业主群中向自己赔礼道歉。
群益普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由此可见,我们每一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白女士拍摄的停车视频确实真实反映了王先生乱停车的行为,属于客观事实。然而,她在视频中对王先生发表的丑化性、贬损性的言论,既不客观,也缺乏善意。这类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会使王先生在小区几百名业主中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交,因此构成了对王先生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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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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