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他人反受伤,受益人是否有义务给予补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总有一些温暖瞬间让我们动容。当有人在街头遭遇抢劫,勇敢的路人挺身而出与之搏斗;当孩童不慎落水,路过的好心人毫不犹豫跳入水中施救…… 这些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让自己置身险境的行为,彰显着人性的光辉。可当救助者不幸受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时,人们不禁会问: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

救助他人反受伤,受益人是否有义务给予补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夏日的午后,张某和几个小伙伴在河边嬉戏打闹。10岁的张某一时兴起,想伸手去够河面上漂浮的玩具船,脚下湿滑,整个人瞬间失去平衡坠入了湍急的河水中。同伴们惊慌的呼救声打破了河边的宁静。

正在附近钓鱼的王某听到呼救,扔下鱼竿就朝着声音传来的方向飞奔。他冲到岸边,只见张某在水中挣扎,情况危急,王某立即纵身跃入水中。

在将张某往岸边推送的过程中,王某的右腿突然撞上了河底一块隐藏的礁石,剧烈的疼痛让他险些松开手。但他咬紧牙关,拼尽全力将张某推到了岸边,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张某成功获救。而王某自己却因右腿剧痛无法动弹,被众人合力拉上岸后,他的右小腿已经肿胀变形。

救助他人反受伤,受益人是否有义务给予补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王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后,诊断结果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需要立即手术。术后的康复过程漫长而痛苦,王某不仅花费了近8万元的医疗费用,还因伤无法工作,导致6个月的误工损失,加上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总计超过12万元。

张某的父母在事发后多次到医院探望王某,并送去了1万元慰问金,但对于后续的巨额费用,他们表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且王某的受伤是意外,并非他们直接造成,无力承担更多。王某的家人则认为,王某是为了救张某才受伤,张某一家理应承担全部损失,双方由此产生激烈争议,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判令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吗?

群益普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救助落水的张某,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褒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不存在侵权人,张某作为受益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关于补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王某因救助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实高达12万元,且伤势严重,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王某的救助行为直接挽救了张某的生命,张某的受益程度极高;同时,张某家庭的经济状况经调查核实,确实较为困难,夫妻月收入合计约8000元,还要承担房贷和子女教育费用。

此外,法院还考虑到王某在救助过程中,自身也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次要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不适用全额赔偿原则,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补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监护人向王某支付适当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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