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主可以追加其妻子为执行人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当男子因欠债不还,被法院执行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主能否要求追加其妻子为被执行人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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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17年,唐某以个人之名向赵某借款22万元,用于养殖事业。后来,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唐某分五期偿还这笔借款。

然而,唐某在偿还了6万元之后,对于剩余的16万元到期后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唐某告上法庭。

202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唐某需偿还赵某本金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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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决生效后,唐某依然未履行还款责任。赵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以此追回自己的钱。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的结果却让赵某大失所望,被执行人唐某名下竟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2月27日,赵某突然想到,唐某所欠的这笔债务,是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于是,他向法院请求追加唐某的妻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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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执行程序中,究竟能否追加唐某的妻子为被执行人呢?

实际上,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并无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除非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本案显然并不属于上述三种法定情形。

赵某称,被执行人唐某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必须经配偶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法院也明确指出,该条规定属于法院确定案件里当事人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依据,不能直接用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

因此,本案中赵某不能以该理由为依据申请追加唐某之妻为被执行人。若赵某有证据证明唐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待法院经审理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权人可持该生效判决申请合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赵某追加唐某之妻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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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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