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看直播当作日常娱乐消遣的方式,有些人会通过打赏来支持自己喜欢的主播,争当榜一大哥。那么瞒着配偶一掷千金,这样打赏出去的钱配偶能要回来吗?

今日案例
郭某与郑某是夫妻关系。近几年,随着看直播的人越来越多,郭某也沉迷上了直播。
为了博得其喜欢的主播吴某的好感,郭某瞒着妻子在吴某的直播间里通过疯狂“打赏”的方式,一跃成为“榜一大哥”,随后,二人逐渐从线上聊天改为到线下见面,最终,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妻子郑某发现异常后,郭某向妻子坦白,他在观看吴某直播时,通过直播平台累计为吴某消费1000多万个虚拟币,折合人民币约50余万元。而在二人确认关系后,郭某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私下转给吴某50余万元。
其后,郑某以郭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打赏、赠与等各类款项。
群益普法
那么,像郭某这样打赏出去的钱,作为配偶的郑某能要求返还吗?
本案中,关于能否要回这些款项,需要区分款项的性质。首先,关于银行转账的部分,该笔款项的性质是郭某给吴某的赠与。
但由于郭某与吴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背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且其赠与行为也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该行为既严重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予认定无效,故吴某应返还该部分财产。
其次,关于平台打赏的部分,观众、主播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三者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向用户提供用于在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用户可以用其购买虚拟礼物等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并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在直播、打赏结束后,平台再按照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平台向主播支付相应报酬。
本案中,郭某通过平台充值虚拟币,然后通过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在直播、打赏结束后,由平台进行结算,并向吴某支付相应报酬,因此吴某并非直接从郭某处取得相关款项,与郭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是该直播平台。故郭某的打赏应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吴某无需退还。
最终,法院判令吴某返还银行转账的50余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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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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