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 违反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合同还会因此无效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主体双方在前期彼此没有充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后续履行过程中,才发现对方的资质、行为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而主张合同无效。

这本是一项有据可依的主张,但如果依据的该法律法规已被废止,还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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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8年9月19日,小白作为乙方通过中间人小黑与A公司(甲方)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协议书》,A公司协助小白办理赴俄罗斯留学事宜。

合同签订后,小白向小黑汇款78000元,小黑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A公司;2018年9月26日,A公司为小白办理了签证手续;小白飞往俄罗斯后,只参加了一天的课程。

小白主张学校的课程安排与A公司招生简章的介绍不同,无法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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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小白查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A公司不具备该资格,其无权从事留学中介服务,A公司与小白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小白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确认双方服务协议无效,要求小黑和A公司向小白退还学费78000元及其它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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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

(一)服务合同违反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还会因此无效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已被废止,是否可以依据该办法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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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出台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三条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北京市教委颁发《资格认定书》。未经北京市教委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废止的通知》,决定废止《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废止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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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小白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为A公司未根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但该规定已经于2017年4月21日因被废止而失效,小白和A公司的服务协议签订于2018年,小白的该项主张无依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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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黑有义务向小白退还学费吗?

小白认为,它是基于对小黑的信任才签订了服务协议,因此也将中间人小黑作为被告起诉。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服务协议双方是小白与A公司,小黑只是中间人,没有基于该服务协议向小白退还学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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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小黑只是单纯的中间人,小黑在收到小白支付的学费后,又将所有学费支付给了A公司,小白在服务协议之外也无法要求小黑返还该学费。

小白与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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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谢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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