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法证先锋》系列作为香港无线电视台的经典剧目之一一直深受广大剧迷们的喜爱,尽管经过了9年的等待,还经历了换角、推迟开播等各种风波,但这个自带流量的大IP依然迎来了无数人的关注。

法益观影室 | 浇筑在水泥桶里的小浩:“我还可以再抢救一下!”-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而其中有个案件引起的小编的注意:

赵彩兰十几年前因家中生活贫困且遭债主追债,就在记者谭以乔的提议之下制造假失踪案以博取读者同情,于是就将彩兰儿子小浩藏在山上的小木屋中,并由谭以乔通过报道进行虚假宣传。

有一天谭以乔看管小浩时因小浩调皮不听话,于是谭以乔予以制止,在拉扯中小浩不慎摔到铁架上导致头破血流而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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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以乔以为小浩已死,在惊慌失措之下将小浩藏进小木屋中的胶桶中,并以水泥注满胶桶,企图“毁尸灭迹”。

十几年后,该水泥桶被警察发现,谭以乔一开始矢口否认当日行为,但是在警察出示照片等一些列证据之后,他只承认当日小浩摔倒死亡,纯属意外事件。

后经法医进一步检测、鉴定,发现小浩摔倒之后并未立即死亡只是暂时休克,后被埋进水泥桶中才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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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讲,小浩之死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我们说,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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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该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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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既有共同点又存在着界限。

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主观上又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它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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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浩一开始摔倒属于意外事件,但当时仅是休克,并未真正死亡。

谭以乔应该报警并将小浩送医抢救,他应当预见到及时送医小浩或许还有一线生机,而不是盲目地藏进水泥桶予以“毁尸灭迹”。

正是因为他的这个过失最终导致小浩在水泥桶中窒息而死,他的“藏尸”行为与小浩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谭以乔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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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有过犯罪行为就会留下痕迹,哪怕过了十几年之久,法证先锋们也会揪出真凶还给死者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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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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