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无论是亲朋欢聚,还是工作应酬都免不了出现共饮的情况,期间一旦因饮酒发生意外,难免会出现将同桌饮酒、吃饭者被送到被告席上的情形。

那么这些参加人是否都要为同桌吃饭的人酒后出现的意外买单呢?

男子同学聚会后意外死亡,27名同学被判赔偿10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情发生在一起同学聚会中,黑先生因聚会气氛热闹且与同学长时间未见,便多喝了些白酒,当日聚会结束后,其独自驾车回家,但在归家途中发生车祸,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黑先生的家属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会全部参加人共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所负的安全注意义务等特定义务,对于黑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黑先生的同学则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也只有黑先生一人喝了白酒,且席间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者不能喝酒,意外发生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这个赔偿责任,不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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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次聚会当中,有六人与黑先生同桌,在黑先生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黑先生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与黑先生同桌的六名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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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不能代表所有类似案件都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结果,但一般而言,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会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则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所以共饮人一定要慎重对待自己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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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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