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度普及和发展,网盘服务提供者应运而生,为用户提供内容上传、存储、分享、下载等服务,极大方便了用户间为个人研究或颀赏目的而使用相关作品。

现实中,我们可能也通过第三方搜索软件搜索网盘用户分享的链接标题,快捷打开相关链接,提取下载相关内容,可以说无须支付额外报酬,却享受到了超值服务。

但是凡事都应有度,在你方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是否会想到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哪些主体会存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呢?

因用户分享链接,百度被判赔偿100万,网盘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一般而言,在上述过程中,会涉及到以下相关主体,作品的著作权人,网盘用户、网盘运营商和搜索服务商等。

网盘用户,包括你本人在内,在网盘中存储相关作品,并通过分享服务,免费使用其他用户分享的作品,实际上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非法传播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如果每个用户都能实现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著作权的保护就会形同虚设,变得毫无意义。

但用户这种需求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网盘运营商或搜索服务商的服务才能实现,因此,在实践中,作品的著作权人很少通过法律渠道追究网盘用户的侵权责任,而是多以帮助侵权为由,追究网盘运营商或搜索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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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网盘运营商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通常来讲,网盘运营商提供的网盘服务,主要是为用户提供内容存储服务,方便用户在互联网条件下随时调取或使用存储内容,这种技术服务本身不存在任何侵权的目的。

即便存在他人著作权的指控时也可适用“避风港规则”,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储存服务,若被告知侵权,则有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义务,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后就不被视为侵权,反之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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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北京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原告优酷网络技术 ( 北京 ) 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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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表明,用户利用百度网盘服务将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即直接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断开全部涉案链接,亦未及时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封禁等限制措施,存在一定主观过错。

百度公司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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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搜索服务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阐述,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用户发布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盘资源链接及标题进行全网抓取,客观上汇总了侵权链接,并会导致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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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内聚公司这种搜索链接服务不予以制止,将会使百度网盘成为侵权作品存储和分享的“乐园”,极大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内聚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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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的发布,我们知道网盘运营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采取屏蔽等预防侵权的措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等,否则即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对于搜索服务商,只要实施了对网盘资源链接及标题进行全网抓取并汇总的行为,即构成共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上述裁判彰显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同时为建立著作权人、网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共存、共赢、共同发展的行业规则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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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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