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偶尔会看见未成年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15岁男孩撞伤他人,父母赔偿困难,三年后,已满18岁的他能否担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如果侵权后,监护人未能履行完赔偿责任,那么,侵权人成年后是否应该为当年的过错“买单”呢?

今日案例

2020年9月,小王(未成年)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去玩,不料,与对面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李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小李受伤住院。

小李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人小王系未成年人,老王与老刘系小王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老王、老刘共同赔偿小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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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老王、老刘仅赔偿了部分损失,未能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是,小李申请了强制执行,后因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最近,小李以小王已成年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小王为被执行人,不知道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群益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首先用本人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我们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遵循本人先行承担责任的原则,既然有财产的未成年被告人在未成年时可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成年后继续承担监护人尚未清偿完毕的赔偿责任,亦符合立法精神。

同时,侵权人成年后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同时有利于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申请执行人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获赔偿,如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则明显缺乏公平性的基础。

现侵权人小王已成年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从而达到自担其责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申请执行人小李的追加申请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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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初艳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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