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十大审理难点-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加之互联网+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尽管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经验持续积累,但民间借贷基本特点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问题投射到司法实践中,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点。

一、个案客观事实查明难

民间借贷特有的盲目、无序、不规范等特点,造成事实查明难度大。

分析北京一中院8年间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案件达597余件,占比约19.92%。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借条、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法官作为裁判者,只能运用逻辑推理以及社会经验去构建出一个基本“合情合理”的事实。

此外,实际生活中,因借条、欠条内容直观明确,经常被用作结算其他法律关系的凭证。当事人经常将买卖、合伙、赌博等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予以确认。基础法律事实的复杂,导致事实还原难度加大。

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既要尊重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通过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以便简化举证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部分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非法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事实查明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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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案裁判尺度统一难

2015年9月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证据标准、利息计算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数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差异,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官对法律事实认定裁量标准不同,法律规范仍在不断调整变化等多方面原因,客观上仍存在类案裁判尺度不统的问题。


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甄别难

民间借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正常的民事诉讼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对抗”,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己方的主张,反驳对方,从而使案件事实得以明晰。

但审判实践中,存在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不清;违背常理的巨额款项现金交付;出借人经济状况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一方故意不出庭,等待法院缺席判决等异常情形,其真实目的在于骗取法院出具判决书、调解书。

法官对于此类案件,通常处理为判决驳回当事人诉求。但如何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给予相应的处罚,是目前审理中面临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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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确认难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恶意侵占借款人房产、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与借款人首先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约定超高额利息,再利用借款人的迫切心理,虚假承诺、谎称交易惯例(如承诺虚高的部分不需要偿还、需要现金交纳保证金)制造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最终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远小于表面“证据”上显示的金额。

此外,他们还通过设置各种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还款,以此获取高额的违约金。

由于民商事审判中事实查明手段的局限性,在个案中法官对于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有详细的“银行流水”,形成了证据优势的疑似“套路贷”犯罪行为,甄别难度较大。


五、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

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二审调解撤诉案件占比,从2011年的45.36%,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21.56%,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争议不大、标的相对较小的纠纷已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和一审诉讼程序得到有效消解,进入二审程序的多为案件标的较大或双方冲突激烈的案件,矛盾缓和的空间已经很小。

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成为投资理财的一种新渠道,由传统的熟人小圈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不断扩展,熟人社会的人情因素减少,借贷的营利性显著增强,客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8年间有明确利息约定的案件从19.29%上升至68.08%;利率顶格约定的案件从5.56%上升至2018年的63.33%)。

三是出借方的法律意识和预判能力不断提高,债杈转让渠道多样,种种原因导致调解、让步空间进一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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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间借贷司法规制难

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对缓解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但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套取银行信贷又高利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牟利,企业以借贷为主要业务进行经营性放贷扰乱金融监管秩序等等亟待法律规制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企业是否进行高利转贷或经营性放贷的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需要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款项来源、借贷数额、借款频率、利息约定、当事人关系、收益占比等因素综合考量。法官不但要掌握法律知识,还要了解财务知识,这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较高要求的同时,也客观上导致司法监管难度大的现状。


七、职业放贷行为引导规范难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出现一些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点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点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北京一中院2018年审理的案件中,出借人涉诉10件以上的共有6起,其中仅刘某某一人作为出借人的涉诉案件90件。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其显著特点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但由于目前立法层面对于职业放贷行为和职业放贷人群体没有专门的引导和规范,目前司法层面只能将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仍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进行处理。应当如何界定个人职业放贷行为,能否认定其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何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监管规范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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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网络借贷案件处理难

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贷兴起的同时,也产生大量新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新挑战。

一是不少平台合规性不足,接受债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自有资金池放贷等行为时有发生,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判定界限模糊,造成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

二是网络借贷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一旦发生平台“爆雷”事件,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是网络借贷民事纠纷数量巨大,一旦形成诉讼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消解海量纠纷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四是在个案审判中,不断涌现出新问题亟待解决,如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和真实性审查,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主体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收取高额管理费、服务费,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变相突破利率限制的情形等等。

总之,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在刑事与民事之间,司法如何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妥善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促进网贷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法院面临的难题。


九、金融创新与隐性借贷区别难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创新通过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等,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借贷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不少模式打着金融创新的口号,规避政策监管,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

如有的融资租赁中,只有资金往来,没有租赁物的交付;有的买卖贸易中,“走单、走票、不走货”,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有的委托理财中明显违反监管规定设定固定收益保本保息,以此吸引客户;有的私募基金名为合伙投资,实际利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变相承诺投资者高额收益有的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措施确保优先级受益人安全退出,劣后级受益人承担全部亏损,变相实现保本保息。形色各异的金融创新,混淆不同金融业务与借贷的界限,带来了政府部门监管难、法律纠纷处理难。


十、多层面法律问题交织认定难

我国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具体案件中存在大量与《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的交叉问题。

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需要对家庭日常生活作出合理判断。

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新型担保方式的认定问题,需要对让与担保等情形进行处理。

还有不少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产生民刑交叉问题。民刑交叉涉及民刑诉讼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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