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观念意识的转变,现在很多人开始租房,不再让自己背负沉重的房贷变成“房奴”,尤其对于我们上班族而言,更多地需要去租房。

那么,提到租房,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小知识是需要我们了解的呢?

20XX年X月,白小姐承租黑先生的住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黑先生方后悔将房屋租给白小姐方,想出租给出价更高的丙,却不想承担违约责任,便以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那么,面对该类情形,法院是否会支持黑先生的主张,黑先生是否可以“称心如意”?

该类情形下,人民法院当然是持否定态度,不予支持黑先生的诉讼请求。

因为,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白小姐承租黑先生房屋后,租期未满,黑先生有意将该房屋出售,那黑先生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白小姐,因为白小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若黑先生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白小姐便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时,即侵害了白小姐的优先购买权。

那么,此时面对黑先生的侵权行为,白小姐不能以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黑先生和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但,白小姐可以通过主张黑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黑先生是通过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白小姐。

若白小姐未参加拍卖的,该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白小姐放弃优先购买权。

那么,是不是承租人白小姐一定享有优先权呢?

在以下情形中,承租人白小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黑先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出租人黑先生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白小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其中,“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当承租人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建议区分是否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以免盲目起诉承担败诉的风险。

关于租赁房屋,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小知识,佳佳就为大家科普到这里,如果大家有更为复杂的问题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