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内容

小黄是朝九晚五的某公司员工,主要是做运营工作。

因即将进入春节,需要春节期间的存稿。

因此,小黄的领导决定,在春节前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10点。

加班期间没有加班费,但是过后,员工会有额度不等的奖金。

小黄认为,每天工作13个小时,身体会吃不消,要求领导安排休假。

领导认为小黄在工作日要求休假,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了小黄的要求。

小黄不满遂来找我们咨询。


律师说法

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那什么是标准工作时间,加班费又应怎么支付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超出本时间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那加班工资应当怎样支付呢?

根据法律规定:

(一)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那单位是否可以用调休替代加班工资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休息日的加班是可以安排补休的,其余的加班调休是不可以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那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又怎么区分呢?

休息日即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一般为周六或周日;法定节假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共11天: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例如刚刚过去的国庆假期,如果是1日-3日加班,应该支付300%的工资,其余则是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是可以补休的。

那如果不是加班,而是单位安排的值班呢?

首先值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效益给付补助而无需支付加班工作。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值班”最终都会被仲裁和法院认可,需要根据“值班”的目的(一般为因安全、消防等原因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与本职工作有无关联,值班场所等综合进行判断。

综上,小黄的单位在春节前安排加班,应当向小黄支付这期间的加班费。

单位以发放奖金的方式代替加班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单位向员工支付奖金的行为,不能免除单位支付员工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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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婷婷律师

个人简介

谢婷婷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多起民商事案件,涵盖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各个方面。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拥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基金从业资格、ISO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等,能够站在多角度为公司提供更加全面综合化的公司治理方案。

主要业务领域

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为公司定制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风险预防及公司争议救济方案。

连续加班吃不消,我要求休假领导不同意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