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与黑先生系夫妻关系,
2014年6月25日凌晨白女士将黑先生在家中杀死,
次日经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对白女士进行了司法鉴定,
白女士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
在杀害黑先生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白女士对杀害黑先生不负刑事责任。
白女士与黑先生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黑先生去世后,黑先生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继承黑先生的遗产,并请求法院判决取消白女士继承黑先生遗产的权利。
案例分析:
白女士对黑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白女士作为黑先生的配偶,属于是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其虽然杀害了黑先生,但是主观上没有杀害黑先生的故意,只是由于精神病发作使其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而《继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要求故意杀害被继承。
本案中白女士不属于是故意杀害黑先生,因此不能丧失继承权。
白女士的继承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律师看法:
在本案中白女士事实上是杀死了黑先生,但由于白女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免除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权利的继承权就不应该被取消。
继承权在性质上属于是财产权,白女士在杀害黑先生一案中最终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白女士仍然具有这一民事权利,因此确定白女士对黑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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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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