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

A公司经常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供货商多次催讨,均无果,供货商遂将A公司和黑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A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并同时要求黑先生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黑先生提出答辩,认为A公司产生的债务应当由A公司偿还,自己作为股东,不应该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黑先生的答辩理由成立么?

公司就我一个人,借款该由谁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析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当公司产生债务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一人有限公司有其特殊性,股东和老板都是同一人,很多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将公司财产和股东自己的财产混为一体,根本没法区分哪些是公司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当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无法区分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如果股东黑先生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那么就应当对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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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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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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