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和C公司合同纠纷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公司名下不动产,案外人黄先生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黄先生遂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不动产。

庭审中,法院释明问黄先生是否在本案中要求确认所有权。

黄先生当庭表示不要求确权。案件审理终结后,黄先生以邮寄方式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要求确认所有权。

法院最终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庭审时不要确定所有权,事后增加诉讼请求还有用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九民纪要》第119条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

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

法院庭审时不要确定所有权,事后增加诉讼请求还有用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

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因此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了在诉讼中行使的其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在诉讼请求的设置上,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诉讼请求:

法院庭审时不要确定所有权,事后增加诉讼请求还有用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1、请求确认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归其所有。这是停止执行的基础。

2、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3、如果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强制措施,还应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4、返还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不在案外人的管理和控制下,案外人在请求确认所有权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将该财产返还或者给付给案外人。

因为执行异议之诉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往往只提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而忽略在该诉讼中,一并提出确权和给付的诉讼请求,这样将会导致执行异议之诉审结后,案外人还需要另行提起确权和给付之诉,才能达到最终的诉讼目的。

除此以外,如果确权之诉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也将会增加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风险。

法院庭审时不要确定所有权,事后增加诉讼请求还有用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邵先梅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