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依赖于专利授权后的维权行为,而诉讼既是最重要的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能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

专利侵权诉讼的前提是存在专利权,专利权的基础则是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可见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侵权的维权行为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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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即: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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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 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

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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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也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 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则不允许。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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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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