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与小白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小白生前系A工厂食堂主管,老黄系从事猪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2016年小白与老黄签订《供货协议》,约定由老黄向小白主管的A工厂食堂提供猪肉。

2016年11月,小白向老黄收取押金3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一张。

2017年6月,小白向老黄借款20000元,小白向老黄出具借条一张。

2017年12月,小白在A工厂突发心脏病死亡,当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老黄持借条多次向小黑索要借款未果。老黄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黑返还押金及借款。

不知情能否成为夫妻一方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非因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近年来,夫妻债务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务、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配偶一方权益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规避责任,也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本不应承担的债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了修订,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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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借贷关系发生在小黑与小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黑在无证据证明老黄与小白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小白和小黑二人之间也没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约定的情况下,仅以不知情抗辩,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供货押金与本案民间借贷非同一法律关系,小黑也并非适合被告,故而法院无法支持老黄返还押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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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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