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股东白女士欲将自己持有A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黄女士,并向A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蓝先生和黑先生分别发送了优先购买股权的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自收到优先购买股权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须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是股东黑先生在收到通知书后并未在通知书中载明的“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第25天后才开始和白女士沟通购买股权的事宜,白女士以“黑先生超过优先购买股权的通知书中载明的15天期限”为由,直接拒绝了黑先生购买股权的请求,黑先生不明白自己到底还有没有权利继续购买白女士欲转让的20%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短于30天,超过时间了,还有优先购买权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析:

首先,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欲转让股权的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其次,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合法的期限内行使,权利才能得到实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主张优先购买欲转让股权,那么应当在收到优先购买股权的通知后,按照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行使期间提出购买股权的要求。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才可以按照优先购买股权的通知中载明的期间行使权利。

但是,如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载明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那么,优先购买的行使期间则按照30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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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黑先生收到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后,应当先明确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没有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如果A公司的章程已经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黑先生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行使期限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没有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黑先生需要按照优先购买股权的通知书中载明的行使期限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我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对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中载明的期限做了法定限制,如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载明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那么,优先购买的行使期间则按照30日确定。

本案中,虽然黑先生收到的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书载明的行使期限为15日,短于法定的要求30日,需要按照法定的30日来计算,因此,黑先生在收到优先购买权通知书后的第25天后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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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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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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