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居民理财意识的提高,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成为一种常态。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既包括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也包括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既有评级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也有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

那么在银行购买了代销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而遭受损失,代销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被忽悠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后,损失的260万代销银行承担责任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黑一直通过A银行理财经理购买风险评级低、年化收益率也较低的理财产品,经A银行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是小黑属于平衡型的投资者。

2015年6月15日,A银行的理财经理向小黑推荐理财产品并建议其购买,但并未向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其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

当日,A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小黑电脑上为其购买了其他机构发行的三种理财产品,三种产品均为股票型基金,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

2015年6月29日,A银行为小黑办理了基金赎回业务,此时小黑已损失本金260多万元。

为此,小黑将A银行大连分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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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一审、二审及辽宁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后,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A银行大连分行赔偿小黑本金损失210多万元。

判决理由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案涉中的三种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风险评级为高风险,A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小黑推介上述基金时,并未重新对小黑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亦未告知小黑上述产品的风险等级,而是推荐其购买了不适宜其投资的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A银行对小黑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其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所遭受的本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A银行对小黑的理财本金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是依据民事侵权责任法律作出的,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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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国银监会曾就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发出过专门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通知同时对客户风险评级、产品风险提示等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案中银行经办人员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即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所属银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也给投资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产品,尤其是销售或购买激进冒险型的金融产品,在预期获利较大的诱惑下,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对于此类产品,金融机构无论是自营还是代销,都应当严格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义务;作为投资者,也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宜自身的金融产品。如此,才能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金融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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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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