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于2019年3月11日入职A公司,任职招商经理。双方签订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A公司准备与小黑续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小黑学历造假,小黑不符合任职资格中关于大专学历的规定。

2019年7月25日,A公司告知小黑,因其学历造假一事,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小黑不服A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A公司与小黑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无效;

2.确认A公司与小黑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3.小黑退还A公司已支付的工资53000元。

员工学历造假,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A公司和小黑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黑虽主张其学历未造假,但其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明显早于该学校的成立时间,小黑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且双方所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亦对录用条件进行了约定,故法院最终确认小黑与A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无效。

员工学历造假,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劳动合同无效,小黑是否需要退还A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因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具有不可返还性,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就不可能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到签订劳动合同前的状态,对已履行的部分只能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小黑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已经为A公司提供了劳动,A公司亦向小黑支付了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因A公司发现小黑学历造假故其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返还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可见,工作固然重要,但诚实信用是前提。若公司在招录员工时,对学历做了明确要求。劳动者弄虚作假,提交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违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员工学历造假,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白梓入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