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是对国家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回应,同时有力地保障了多渠道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的住房政策。

居住权是对居住类房产独立设置的一种权利,目的是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若某住宅上已设立居住权,该住宅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居住权人均可享有该居住权。如此方能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与安宁。

《民法典》下居住权那些事,买房,租房,抵押……-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若双方仅签订居住权合同,但未及时登记,而房屋所有权人又将房产转卖给第三人。

此时,因居住权尚未设立,双方之间仅存在债权关系。上述情况下,若该房产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签订居住权合同一方可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若该房产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仅能请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抵押物上居住权的涤除问题,也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居住权设立在前,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要求优先受偿抵押物时,不应将抵押物上的居住权进行涤除。

若居住权设立在后,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要求优先受偿抵押物时,应参照抵押物上有租赁的情形进行处理。

即先按照不动产上存在居住权进行询价和报价,若该不动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全部债权,则应涤除该不动产上的居住权后再进行询价和报价,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权利涤除后该不动产上设立的居住权归于消灭。

居住权、租赁权均是为占有、使用房屋所设,在对房屋的使用权能上是互斥的。因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再出租。

但是,租赁权是合同债权,居住权是一个用益物权,物权高于债权,如果在已经出租的房屋上有设立居住权时应当优先保护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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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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