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了详细约定,其中某处厂房约定归女方所有。

时隔几个月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因为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有专门的格式表格,想着此前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明确的财产分配方案,二人在办理离婚登记表格上财产一栏则是图省事地写了“无”。

现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女方所有的厂房面临拆迁。

那么,男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呢?换言之,《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了呢?

离婚登记表格写了“无财产分割”,离婚后还能再要求分割财产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本案的《离婚协议书》 应并未生效。离婚协议是以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条件的协议。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虽然双方确实办理了离婚手续,却已时隔数月。

而双方办理登记手续时签署的离婚协议,虽然是民政部门提供的格式表格,仍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然,男女双方并未将此前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在表格中予以注明,而是简单地写了“无”,应视为离婚时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未于离婚时一并作出处理。

此种情况下,虽然此前协议中约定厂房归女方所有,但因为《离婚协议书》未生效,在男方不认可此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该财产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对该财产享有1/2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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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往往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所以群益律师经常给当事人这样的忠告,“结婚需慎重,离婚需三思,再婚需谨慎。”

离婚协议往往是男女双方考虑诸多因素并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达成的合意,但是离婚协议,顾名思义,应以离婚为条件。

如本案情况,虽然男女双方签署了约定全面细致的离婚协议,却因为未即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签署的协议又未反映此前双方协议的内容,由此极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较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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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会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意思自治,一般也均是当事人持有自己起草好的双方均认可的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径行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如真碰到本案类似情况,民政部门有固定文本填写协议离婚内容的话,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就不要嫌麻烦,把双方协议好的内容填写清楚完整,避免出现此案中所述的尴尬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当然,《民法典》中规定了三十日的“冷静期”,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递交离婚申请当天,登记机关不会直接发给离婚证;自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才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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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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