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于2013年11月13日入职民航空管公司,担任司炉工,双方签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2.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乙方(小黑)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书,并在合同期内参加有关培训及考核,保证资格证书合法有效。”

员工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黑入职时提供了特种设备作业证,发证机关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经查询,小黑入职之后才获得了相关从业资格,公司知悉后,与小黑解除了劳动合同。

民航空管公司认为小黑伪造证件与民航空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属于欺诈,合同应系无效。

民航空管公司就本案劳动争议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民航空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民航空管公司、小黑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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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民航空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应比照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现民航空管公司将小黑录用,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民航空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招录小黑时曾明确告知小黑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证系其录用小黑的必要条件,且小黑实际为其提供了劳动,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民航空管公司亦以小黑持假证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其再行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民航空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航空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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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即使小黑在假证被发现后取得了真实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也不能否认其通过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故小黑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有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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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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