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是实际出资人,委托老黑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40%的股权,同时,双方签署了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两年以后,A公司突破了某项具有发展潜力的新技术,并顺利得到了投资机构的多轮融资,

眼看着公司的估值不断提升,前景不断光明,名义股东老黑跃跃欲试,想将实际出资人小白的股权分红据为己有,

并对外宣称自己就是A公司的真实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小白这时着急了。

那么,已经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老黑到底能不能以自己被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否认实际出资人小白的股东权利呢?

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名义股东能享有分红权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析:

首先,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有法可依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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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署了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小白和老黑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有效成立的。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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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白作为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应当享有A公司的股东权利,即使工商部门及股东名册中均登记老黑为股东,但实际出资人是小白,因此,A公司40%的股权分红应由实际出资人小白享有,而不是名义股东老黑享有。

最后,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建议实际出资人选择靠谱的名义出资人并与其订立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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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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