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黑先生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期房一套,首付款189万,剩余房款211万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2019年4月,黑先生与白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3月生育一子小黑。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房贷老公代为偿还,居住权老婆还享有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婚生子小黑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独自承担,男方不承担抚养费;

且约定上述房产离婚后归儿子小黑所有女方享有居住权,

待儿子年满18周岁时双方配合将房产过户至小黑名下,

该房剩余房屋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

离婚后,白女士每月依约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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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开发商通知该房屋可以办理交房手续,但黑先生却不肯配合办理。

因此,白女士也就不再继续偿还贷款,黑先生只能自行向银行还贷。

据此,黑先生提出:

既然白女士不再继续还贷,那么就是其违约了;

房屋即使交付了,白女士也不再享有居住权。

对此,白女士表示不能接受,

她认为自己之所以不再继续还贷,

是因为对方不肯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并不能因此剥夺其享有的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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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黑先生与白女士到底谁说得有理呢?白女士会因此丧失居住权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21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

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白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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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了由白女士继续偿还房屋剩余贷款,但并未将此作为白女士享有居住权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居住权是白女士依约享有的权利,

而继续偿还房屋贷款是白女士依约负有的义务,

两者互为独立,

该义务并未被约定为其享有居住权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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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白女士从2021年6月起停止支付房贷,

该行为的确构成了违约,

但其并不会因此就丧失居住权。

我们说,黑先生在代为偿还之后,

与白女士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其有权向白女士进行追偿,

但不能据此单方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从而“剥夺”白女士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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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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