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员误操作,保险变更未完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
小白系A保险公司签约不久的业务员,
B单位通过小白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
过了一段时间,B单位告知小白需要变更个别被保险人并委托小白办理。
小白代B单位在A保险公司的APP客户端提交了变更资料。
因为小白对系统操作不太熟练,
他与A保险公司的内勤小黑取得联系,
并将在APP操作完成的截图发给了小黑,
小黑表示被保险人变更流程已经完成。
后B单位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伤残,
在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
发现被保险人变更的操作并未完成,
A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残A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吗?
小白自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要想回答小白提出的问题,
需要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小白系A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他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与A公司存在职务代理法律关系
而其又接受B单位的委托,代B单位办理被保险人变更的手续,
又与B单位建立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所以小白存在双方代理人的身份。
其次,小黑作为A保险公司的内勤,
他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也与A公司存在职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本案中,小白代B单位向A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
是履行委托代理的责任,与他的职务代理的职责并不冲突,
小黑作为A保险公司的内勤,
同意小白代理实施变更被保险人的行为,是以A保险公司的名义履行职务代理的责任。
小白虽然是双方的代理人,
但他的代为实施的法律行为已经被代理的双方同意,
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应由B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小黑确认小白已完成被保险人变更流程的行为,
系为执行A保险公司的工作任务,并以A保险公司的名义作出,
故小黑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
行为后果应由A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倾向保险合同已经变更,
保险公司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支付保险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确认保险合同未发生变更,
小白作为B单位的代理人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建议小白在以后履职的过程中应规范履行代理职责,
尽量避免作为双方代理人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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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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