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于201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小群担任公司店面1的门店经理,月薪1.2万元。

一年后,因业务调整,公司口头通知小群至公司店面2任职门店经理,月薪不变,小群未提出异议。

小群至公司店面2上班一个多月后,发现店面2离家太远,比店面1的上下班通勤时间多出一倍,很不方便。

公司口头通知调岗,员工上班一个月后不想去,可以不去上班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于是,小群向公司反映,要求回店面1工作,公司予以拒绝。

小群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公司店面1,现公司要求去店面2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属于无效。自己可以不去店面2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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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群是否能以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而拒绝去店面2上班呢?

首先,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小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群担任店面1的门店经理,该约定合法有效。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群的主张看似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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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中,公司虽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小群也不能拒绝去店面2上班。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小群已经在店面2上班一个多月,属于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情形。因此,小群不能以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而拒绝去店面2上班。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建议公司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时,遵守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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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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