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骗500万保金,制造车祸杀害妻子,保险公司要赔付吗?
2014年2月,小群在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产品,该保险单的保险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小群,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法定”
2014年6月,受益人变更为小群的丈夫小益。
2015年6月,小益指使他人伪造驾驶电动车溺水事故,将妻子小群杀害。
2016年,小益被法院判处死刑。
2017年,小群的继承人包括父母及其子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万元,保险公司以小群是被受益人故意杀害为由拒绝赔付,小群父母及子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00万元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我国刑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将构成保险诈骗罪及其他犯罪。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了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
因此,如果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是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
本案中,小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为存在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故根据法律规定其将丧失该保险合同的受益权。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保险人无需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的给付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保险人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向小群的继承人及其父母和子女支付保险金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
即使是在出现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并不是无需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在投保人缴足了两年以上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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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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