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郑一女性中年老师在上网课时遭遇“网课爆破”不幸在家中去世,相关话题迅速冲上了焦点热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同时当地政府部门也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相信相关调查结果很快会公布于众,并将有关违法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河南女老师疑遭“网课爆破”去世,“网课爆破”应当如何处罚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除感到震惊与愤怒之外,对“网课爆破”、“网课入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进行了法律上的思考,并结合我国行政、刑事法律的规定,分析总结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教师的人格权益,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生们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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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网课爆破”行为涉嫌触犯哪些法律规定,应当受到何种法律制裁呢?

首先,我们应当依据不同的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和危害后果进行分析。

例1:行为人通过与他人分享会议号、密码的方式,单独或有组织地侵入网络课堂,实施强行霸屏、骚扰信息刷屏、辱骂师生等行为,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内起哄闹事,与刑法所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内起哄闹事的性质相同。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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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行为人因对老师或同学不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网络课堂上,点名或有针对性地对个别老师或同学进行侮辱、谩骂或诽谤,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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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行为人若非通过分享的方式进入网络课堂,而是采用黑客技术入侵网络教学系统,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课堂密码,对弹屏进行控制等,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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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会构成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条款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次,在行为主体上也要区分对待,罪罚适当。

根据刘姓老师案件披露的情况,有可能是学生通过分享直播码的方式,将外面的违法行为人“引狼入室”,这涉及到共同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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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疫情反复的当下,网上课堂承担着重要的教学职能,而恶意破坏、扰乱网络教学秩序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更大,应该从快、从严打击。

我们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家庭应提高对这类新型违法犯罪的认识,绝不能姑息、纵容,让所有人都清晰地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必须追究,如此才能真正防止下一次的“网课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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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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