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自己名下财产,该离婚协议有效吗?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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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小群与小益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小群多次向小律借款,共计30余万元。

在此期间,小群与小益于2016年1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现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小益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三、儿子小小群由小益抚养,小群不承担抚养费。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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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因小群一直未偿还借款,小律起诉小群清偿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小群向小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万余元。

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群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小律在得知小群与小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的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律师普法

小律的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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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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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涉案《离婚协议》虽然涉及人身关系,但是其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安排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律的诉讼请求。

最后,还需要提醒大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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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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