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劳动报酬数额的唯一凭证?

员工手握收入证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法院却判公司胜!为什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2017年6月,小群与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保洁员,试用期月薪为24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面议,试用期满后实际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

2019年12月,某家政服务公司为小群办理房屋贷款需要,出具年薪6万元的收入证明。

2020年4月,小群离职,双方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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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法院认为,该6万元年薪的收入证明是小群为申请房贷之用而请求公司办理的,其作用是对外出具的证明,并不是公司向小群作出的报酬承诺,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年薪为6万元约定的依据。

而2400元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即便双方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给予小群2400元工资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小群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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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如没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劳动者的收入证明能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工资的证据,应视情而定。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仅是为劳动者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提供的方便,而不是劳动者收入情况的真实反映,则不宜将其视为劳资双方对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约定。

虚假收入证明不仅扰乱社会和法律秩序,同时也会使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身利益受损。用人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防止“好心办坏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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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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