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发生后,江歌妈妈江秋莲在遭受丧女之痛的同时,也遭受了一部分网民网络暴力,对其及江歌进行侮辱、谩骂。

为此,江秋莲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她就网络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起的网络暴力自诉案件近10起。

寻亲网红刘学州也因为网络暴力在三亚服药自杀。

而最近,武汉校园被车撞死的小学生的母亲也在孩子车祸后数日坠楼而亡,而其在坠楼前也曾遭受网络暴力的伤害。

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两高一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借助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任意贬损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的网暴行为往往会造成受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乃至自杀的严重后果。

但由于中国对网暴行为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制,也没有明确其法律内涵。

因此,网络暴力事件几乎都是由受害人自行起诉,而在网络暴力自诉案件中,存在受害人立案困难、取证困难的问题,从而导致受害人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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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及正常的网络秩序,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暴力是暴力的一种,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受害者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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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表现形式,其多构成侮辱、诽谤犯罪。

因为侮辱罪、诽谤罪在刑法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受害人自行收集侮辱、诽谤的证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由国家机关依职权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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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哪些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呢?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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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出现被害人精神出现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情况下,该类案例即应当由自诉转入公诉,由侦查机关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相应的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网暴行为,并不都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当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则由国家机关依职权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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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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