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话题#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

又想用被全楼拒绝#

冲上微博热搜榜,

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该事件来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在广州市荔湾区,有一栋九层住宅楼,共有业主44户。2017年至2018年期间,该楼的业主共商加装电梯事宜,其中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了。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

2018年6月,谢某等32户业主按照筹资方案完成出资,并在取得新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施工。2019年6月,电梯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32户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该电梯。

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

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此事,部分网友认为,因该老人前期的阻碍,导致电梯安装延期,应该让他付一年误工费!还有网友表示,反对和使用都是该老人的权利,远亲不如近邻,应该多一些宽容和理解。

群益普法

1.八旬老人郭某是否享有电梯的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原《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谢某等32名业主能否拒绝郭某使用电梯?

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并且,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小区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什么法律条件?

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在通过业主决议后,相关小区还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报批报建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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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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