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一业主电动车被盗

他认为电动车被盗

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疏松

遂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电动车在小区丢了,可以拒交物业费吗?法院是这样判的!-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被物业公司拒绝后

业主又以电动车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

能行吗?

让我们通过今天的案例

来了解一下吧

今日案例

2018年10月份,小宋搬进购买的位于某小区8号楼1单元801号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小宋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约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物业费不包括业主车辆的保管、看护费。

2019年2月份,小宋为了出行方便,便购买一辆电动车,花费4600元。

2020年6月8日,小宋骑电动车回小区后跟往常一样,将电动车停放在8号楼1单元门口左侧的空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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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早上,小宋出门的时候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并前往物业公司查看小区监控,监控画面显示:2020年6月9日凌晨2:15分,一名中年男子,头戴鸭舌帽,佩戴了口罩,整张脸只露出一双眼睛,他先是将小宋电动车推到一个拐角处,紧接着人和车在监控中消失,不知去向。时隔多日,小宋仍未找回被盗的电动车。

小宋认为电动车被盗,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疏松,安保服务不到位,遂向物业公司索赔电动车的损失4600元。

物业公司称:小区里安装了监控,监控覆盖范围达85%以上,小区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出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都进行了相应登记,履行了安保服务义务,电动车被盗不是物业公司所为,同时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物业费包括业主的车辆保管费,双方就被盗电动车亦未另行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因此不同意赔偿电动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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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僵持许久,事情仍未解决,最终不欢而散。

2020年11月份,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收物业费,小宋便以电动车被盗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遂将物业费缴费通知单张贴在小宋家门上。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小宋多次接到催交物业费的电话,仍以同样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023年物业公司以小宋拖欠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宋支付2021年至2022年度物业费。

群益普法

那么小宋能否以电动车在小区被盗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可见,物业公司服务区域是业主共有部分,对业主共有部分提供“四保一服”,即:保安、保修、保洁、保绿、客服服务,并维护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

又根据小宋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不包括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看护”。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业主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除非业主能证明该损失系因物业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反之,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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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宋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未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小宋的电动车负有保管义务,且物业公司在其服务区域内装有监控,覆盖范围达85%以上,同时小区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出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都进行了相应登记,登记记录健全,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安保服务,小宋已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小宋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对于小宋主张电动车被盗导致其损失一事,因小宋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损失系物业公司的行为所引导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故小宋以电动车被盗作为其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小宋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2年度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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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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