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观影室:我该不该丢下你?一次法律上情感与现实的激烈对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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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看见宣传海报,我们就能猜出来,这又会是一部有力量的社会现实题材电影。在这个商业电影更受欢迎的年代里,勇敢揭开边缘群体那些不为人知的疤痕,是一种勇气,同时也唤醒人们对于道德伦理界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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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儿》这部电影所探讨的社会议题不仅与中国国情相关,更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人性、法律、道德、伦理难题。先天残疾的小宝贝,有被治愈的希望,但更有拖累全家人一辈子的风险,治,还是不治?在宝贝不具备自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谁有权决定他们的生死?谁该对他们的一生负责?中国约有10万孤残儿童被抛弃,因而在福利院长大,对于这些儿童,他们的命运又该由谁来买单?


面临这些问题,似乎永远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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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儿》:一个长大成人的弃婴遇到一个即将被抛弃的婴儿……影片一开始,镜头跟随女主角江萌(杨幂饰)的背影穿梭在狭窄杂乱的居民区里。江萌“闯”进一户人家后,掏出手机对准一名残疾儿童的脸部、屋内的杂乱景象连续拍照,紧接着的争吵中我们得知,女主江萌曾是一名被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后来在寄养家庭中长大成人。目前,她的工作是帮福利院做监督寄养家庭的情况。这些家庭每月能从政府获得一千多块钱的补助费,当寄养儿童长到18岁时,就必须离开寄养家庭。


“寄养”跟“收养”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上来说,二者完全是两个概念。

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为使得这些被抛弃的儿童能拥有相对正常的家庭生活,将其寄放在符合寄养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家庭寄养。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当寄养儿童长到18岁,就必须搬离寄养家庭,在政府的帮助下自主谋生。


收养,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比于收养,寄养更像是寄养家庭与政府签订的有偿的合约关系,这使得寄养的动机显得不那么“纯粹”——有的家庭领养孩子不见得是献爱心,而是为了领那笔补助费。之所以强制要求寄养儿童成年后必须搬离原有家庭、解除家人关系,或许是为了避免打乱原有的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但人心毕竟是肉长的,从小养到大的孩子,感情不可能说断就断,尤其对于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来说,孩子被带走绝对会是一次严重的心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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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多次出现这样的镜头:江萌被告知,她必须搬离“妈妈”的家,去外面租房子住。江萌无助又愤怒地问:“我为什么不能给我妈养老送终?她除了我再没有别人了!我不要她的房子,我们有家,为什么要送我妈去养老院?!”而老太太知道女儿离开她的这一天终于要来了,也只有沉默叹息。她愧疚地对女儿说,当初收养你,我也是拿了钱的。制度面前,抗议无用。江萌被迫离开了她长大的家,孤身一人、半身不遂的母亲则被送去了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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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又一个法律关系出现在镜头里:江萌找到了一份在医院做保洁的工作。某天,她干活时遇到一位正决定放弃对无肛残疾新生儿治疗的父亲徐先生(郭京飞饰),瞒着妻子把孩子从医院抱走,准备放任孩子死活。

徐先生瞒着妻子单方面作出放弃治疗并把孩子送去老年康复中心等待死亡的决定合法吗?

答案是显然的。一方面,徐先生

对年幼的孩子有抚养义务,在医生建议家属积极治疗的情形下徐先生选择放弃并把孩子送走,属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依据《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


徐先生有能力救治婴儿却放弃治疗的行为涉嫌遗弃,但是否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还有待商榷。放弃治疗的标准很难界定,辨别“客观放弃”还是“主观不救”涉及的因素也非常复杂,且情节恶劣的情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认定为遗弃罪。

另一方面,徐先生的妻子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徐先生故意隐瞒妻子单方放弃对孩子的治疗,侵犯了妻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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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江萌得知徐先生放弃为孩子治疗时,联想到自己曾与这个孩子有着同样的遭遇,但自己通过治疗幸运地活了下来。因而她坚信,只要不放弃那个孩子,那孩子也能活。便一路从南京追查到了马鞍山,发现婴儿已经被送去老年康复中心等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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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无果的江萌,干脆心一横半夜“偷走”了婴儿想送她去做手术。结果被警察逮捕。


江萌怀着善意偷偷抱走孩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吗?

当然不。 江萌偷偷将濒临死亡的孩子从临终关怀医院送到儿童医院治疗的行为,虽然短暂侵犯了徐先生以及临终关怀医院的监护权,却使孩子得到了积极的治疗,暂时保住了性命,该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较之监护权,孩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更大的合法权益。因此,江萌出于善意将孩子抱走治疗的行为构成了紧急避险,不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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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和江萌的两种态度,没有谁是谁非……

从江萌的角度看,她自己就是个幸运地受到救治、在社会关爱下长大的残疾婴儿,任何人都不该草率放弃一个生命存活的权利;从父亲的角度看,孩子被治愈的可能性极低,就算万幸活了下来,长大后也无法在这个残酷的社会里生存,全家人也可能从此失去幸福。


《宝贝儿》得以成为一部彰显现实力量的作品。看完电影,我们不仅思考法律能解决的是抱着婴儿去做手术的这个行为是否触及法律,但无法判断,对于这个孩子来说,是对还是错……希望未来我们的制度能更加健全和公允,也能更有人性的温度,让每一个生命都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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