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技术的不断成熟,城市空间纵向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高楼林立的布局越来越常见。

随着城市立体空间利用率的提高,高空坠物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隐患愈发突出。

坠落物小到果皮,大到玻璃、钢管等,不管是故意抛物还是非人为的脱落或坠落,高空坠物对公共安全造成不确定性威胁。

我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标准,对处理高空坠物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纠纷适用的裁判标准做出不同的规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承担责任?

还有哪些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主体?

请听我慢慢道来。写字楼、大型商场等公用楼宇发生坠落物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于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较为明确,便于受害人找到直接侵权人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侵权主体责任承担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在不存在管理人或使用人时,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存在负责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维护的管理人,其应为承担责任主体。

最后,建筑物等设施已投入使用,能够明确使用人的,则应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若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证据证明除其以外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可在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发生在居民住宅坠落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较为复杂,由于住宅楼内住户较多,物业公司也不必然具有负责楼宇维护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此时受害人因不知晓具体侵权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获得赔偿,其进而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报警记录、诊断书等,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调取当时周边的监控资料。

用来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自己因此受到损害。

第二,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推测出哪一部分人是可能的侵权主体。

受害人可以将推测的侵权主体作为被告。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推测认定为侵权的主体,只有自己能够证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否则,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已成为潜藏于城市高楼中的“隐形杀手”,降低此类纠纷的最好方法是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借助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事后追责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鉴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法官需运用生活智慧和司法智慧,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公平合理的处理纠纷。

 

相关资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行为主体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给出司法指导意见。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是否入刑?最高院:入刑-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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