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广东深圳一女子抱着6个月大女婴正常行走,突然上方掉下两大瓶洗发水,砸中女婴。紧急送医后,女婴被诊断为双顶骨、枕骨骨折,多处出血。截至14日下午2时,患儿病情仍危重,医护团队正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并积极给予治疗。另据南山警方介绍,事发后已逐层进行排查,但并未找到涉事住户,且无人承认,目前警方已将洗发水带回尝试提取指纹等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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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事件高空坠物者哪些责任呢?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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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高先生说,此事尚未找到涉事住户,也无人承认,如果事后警察仍不能查出是谁家抛出洗发水,高先生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将望海汇景苑小区2楼以上的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望海汇景小区2楼以上住户按公平原则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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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突然掉落,砸伤行人;高层住户随手丢弃物品,致使楼下行人受伤;阳台花盆、窗户玻璃等坠落,砸伤他人。

望海汇景小区2楼以上住户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均需按公平原则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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