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就业或实习,常常引发劳动关系认定争议,那么在校学生能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小编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告诉大家,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劳动关系的认定,其中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主体因素,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法将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十六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具备用工资质。

主体标准并不是判决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界定劳动关系时,还需要考虑从属性标准,如果不符合主体标准,自然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跟多人都得出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等同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这是不对的。

小编通过下面的一则案例为大家继续说明。

小郭是某职业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7月,A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成立,A公司认为其与小郭之间是实习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小郭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A公司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简单的得出了,因为小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未毕业,属于在校生,从而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将主体资格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张解释。

那么,如何理解与解读原劳动部的那条规定呢?

其本质不是限制“在校学生”这一群体的就业权,而是不将“勤工俭学”行为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得出只要是在校生就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结论。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关键要区分属于勤工俭学,还是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就业。

本案中,小郭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要求,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特征的就业,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只要是在校大学生就不能和单位产生劳动关系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我是群益律所的亚平,想告诉大家,在校生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