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黑先生和白女士于2009年结婚。

由于黑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婚后黑先生的父母就催促他们生孩子。

于是,黑先生跟白女士商量想尽快要个孩子。

黑先生的要求遭到白女士的拒绝,白女士希望等工作稳定后再要孩子。

然而,白女士目睹了身边的同事、同学有了孩子以后过着单调、辛苦的生活后,白女士越来越羡慕那些“丁克”的家庭,便一个人悄悄决定不再生孩子。

每次黑先生提起此事,白女士都以各种拖辞拒绝。

2012年6月,白女士意外怀孕了,兴奋、激动的黑先生每天忙前忙后地料理家务。

但是,白女士却未与黑先生商量,在同年9月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黑先生知道后提出了严重的抗议。两人为此多次争吵,却还是没法得到理想的结果。

于是,心灰意冷的黑先生选择与妻子分居。

分居后,黑先生虽然很思念妻子白小姐,但是一想到白小姐没有通知他,就打掉了他们两个人共同的孩子因爱生恨。

当黑先生再次劝解妻子考虑生孩子之事无效后,他有了离婚的打算。

但白女士拒绝离婚,认为女人不是生孩子的机器并指责黑先生思想太陈旧。

2013年5月,黑先生认为白小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一怒之下将白小姐告上法院,要求白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要求法院判决与白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黑先生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准许二人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均享有生育的权利。

白女士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黑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

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更加重视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同时法律还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能支持。

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黑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良好的婚姻关系是靠夫妻双方的感情来维系的,黑先生与白女士因为生育子女的问题导致了家庭矛盾,且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

法院最终判决准许黑先生与白女士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间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生育子女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将会使一方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交谈,以减少婚后发生矛盾的几率。

同时,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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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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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斌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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