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天道》讲述了商界怪才丁元英因不愿效力从中国掠夺财产的德国私募公司,而退出公司返回中国生活所发生的故事。

股东可以只享受盈利不承担风险吗?法院:天上不会掉馅饼-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丁元英同时是一位音响发烧友,后来认识了同样为音响发烧的冯杰、叶晓明、刘冰。丁元英为了帮助三人摆脱潦倒的生活状态,并带领王庙村摆脱经济困境,决定利用王庙村的劳动力和组装音响的手艺开办格律诗公司,利用北京举办国际音响展示会的机会经营一宗音响生意。

方案敲定后,丁元英准备让好友欧阳雪作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承诺让其出名是为了履行法律上的手续,其只分享盈利,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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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约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欧阳雪规避风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能不能达到效果呢。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可见,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其义务,因此,对外而言,如果公司真的发生亏损,即使有丁元英及其他股东的承诺,欧阳雪依然需要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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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内而言,如果发生亏损,欧阳雪能否凭丁元英等人的承诺向其他股东追偿呢?

其实,作为投资人的欧阳雪同丁元英等人之间的约定类似于“对赌协议”,虽然我们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有类似的操作,也有因此产生纠纷的司法判例。

较为典型的是“甘肃世恒”案,2007年10月,海富投资决定投资甘肃世恒,并与甘肃世恒、其母公司及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

海富投资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其中对赌条款约定:

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补偿,则可要求其母公司补偿。

后利润未达到约定的数额,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最终认定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的对赌条款无效,与原始股东之间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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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参照该判决的结果,笔者认为,如果格律诗公司最终真的发生亏损,欧阳雪可以凭协议向其余股东主张补偿。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欧阳雪同格律诗公司的其他股东就风险的承担达成相关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公司亏损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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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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